立法性质的文件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7-2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指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这里,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可以理解为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红文文件”不是法。
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只有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才有权制定、颁布相应名称的规范性文件,即“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据此,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外,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政府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地方、部门往往采取制发“红头文件”的方式替代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此达到“曲线救国”的目的。其实,“红头文件”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只是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相比,“红头文件”由政府部门、单位自行制定、发布,主题往往是围绕某一项具体工作、某一个具体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也更为广泛。
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单位、机关擅自制发、滥发“红头文件”,不仅损害了我国的法制统一和权威,也给当地法治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种文件都是违法的。
要落实“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一要求,一方面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于明显与上位法相悖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撤销和纠正,从源头上规范立法性文件。另一方面,要严格禁止一些没有立法权限的政府机关单位随意印发“带有立法性质”的“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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