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能做资管产品的销售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7
目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中通道业务占比过大、过度发展,一方面导致投资链条拉长,增加了整体融资成本,使得机构“脱实向虚”,热衷于做大规模,忽视主动管理能力的建设与提高;另一方面导致监管套利,易引发跨行业风险,甚至被不法机构或个人所利用。如何避免资产管理业务沦为规避监管的简单通道,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促使其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亟待行业与监管层共同研讨和实践。本期专门编发一批具有警示意义的通道业务风险及违规案例,供全行业参考、研讨。

S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沦为骗贷通道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13年4月,S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S证券或公司)接受A银行上海分行委托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委托金额10亿元人民币,受托资金被用于通过B银行云南分行向云南某企业发放委托贷款。该项目系S证券资产管理部员工经QQ群认识的自称为某银行的朋友介绍。4月27日,A银行10亿元委托资金划入在C银行开立的资产管理托管账户。随后,S证券委托C银行将10亿元资金划入贷款企业在B银行开立的账户。4月28日,S证券接到A银行通知,称怀疑委托贷款合同的B银行云南分行签章人员身份,并已申请B银行云南分行贷款企业账户的止付,冻结账户款项的划付业务。随后,S证券收到B银行云南分行《告知函》,称公司向其提交的以该行名义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及其它法律文本、印章印鉴均系伪造。5月3日,A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构查封了贷款企业在B银行云南分行的账户,冻结了由资产管理托管账户划入的10亿元资金。经公安机构侦办,被骗资金最终被全数追回。

二、机构存在问题
S证券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的尽职调查。公司关于该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基本摘自公司业务员从QQ结识人员处获取的印有B银行标志的尽职调查报告,公司未对该项目涉及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实质性的尽职调查。
(二)委托贷款合同的用印环节未进行有效鉴证。公司派员赴B银行云南分行进行委托贷款协议用印鉴证,但是相关人员未能亲眼见到银行用印过程。
(三)委托贷款的款项划转未通过委托贷款专户。根据B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规定“委托人应在经办行会计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实际操作中公司未在B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而是由托管银行直接将资金从资产管理托管账户划入贷款企业在B银行云南分行的账户。

三、原因分析
本案中,S证券和A银行均将风险管控的职责推给了对方,S证券未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的尽职调查,委托贷款合同的用印环节未进行有效鉴证,委托贷款的款项划转未通过委托贷款专户,在尽职调查、担保核查和资金划付等环节均出现疏漏,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处理情况
S证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业务管理混乱并导致相关业务出现风险,上海证监局对S证券釆取了高管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三个月的监管措施。

H证券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期兑付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证券或公司)陆续设立6只集合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部分或全部购买了A信托发行的B系列资金池信托产品,金额共计7.96亿元。2014年7月,上述信托计划出现到期延迟兑付和无法按季支付收益的情形。在发生延迟兑付后,A信托告知H证券,B系列信托计划最终都以项目贷款形式流向了H证券股东C投资有限公司(持股7.66%,持股比例第六名)的实际控制人D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此外,2013年2月1日,H证券全资子公司H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以自有资金认购1亿元A信托某贷款项目信托集合份额,而该集合计划的项目融资方为H证券股东C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方F科技有限公司。

二、存在的问题
H证券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规将巨额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投向关联方。H证券设立发行的6只资管产品及以其自有资金通过A信托的资金池项目或单一信托计划流入其关联方D集团及其子公司F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违反了《证券法》第130条“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管理人提供融资或担保”的规定。
(二)公司管理层未能勤勉尽职。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甚至变相规避公司合规风控部门的要求,未按照规定向公司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履行合规审查程序,也未及时向证监局进行报告。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三)公司面临投资风险和兑付风险。2014年7月,D集团及其子公司F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一旦D集团破产事实确定,H证券将被迫背负将近9亿元的债务。而信托公司延迟兑付事件经媒体舆论发酵,也会引起投资者集中要求提前赎回等群体性事件,从而导致公司面临兑付风险和群体事件风险。

三、原因分析
表面看,H证券面临的风险是因资管项目的立项及审批缺乏必要的尽职调查,项目投后管理严重缺失,导致投资失败引起。但究其根源,公司发生风险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一是公司管理层的管理重心向扩大新业务规模和追求短期效益倾斜,对新业务风险缺乏应有的警惕,忽视合规风控对业务风险的制衡。二是公司对新业务管理能力不足,专业能力欠缺。开展资管非标业务过程中缺乏对信托风险的认识,在选择交易对手方的问题上,过分相信A信托央企背景、行业排名和信托资金池产品刚性兑付承诺。三是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对资管业务的负责人授权过大,资管部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项目投资疏于管理,未认真进行尽职调查,跟踪、了解投资产品(项目)的风险状况,未能掌握投资项目及融资方变化情况,也未按照公司合规风控要求落实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措施。

四、处理情况
四川证监局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多次关注到公司制度建设和执行、与信托开展业务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并约请公司总裁、合规总监及分管负责人谈话,通报存在的问题,要求公司切实整改。案发后,四川证监局要求公司全面停止非标业务,对所有业务条线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对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对相关责任人员釆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公司严格追究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6-07
H资产管理公司·Z专户违约

一、基本情况

H资产管理有限公司(H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H资产或公司)于2013年7月成立Z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Z专户)。Z专户的委托财产定向投资A信托公司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资金由A信托公司贷款给C公司用于动漫文化产业园建设。后来,为避免该信托计划在法律关系上直接与一对多资管计划对接,A信托公司要求最终资金划转路径为Z专户资金划入B信托公司单一信托计划,再由B信托公司账户划至A信托公司,最终由A信托公司向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

2013年12月,动漫文化产业园所在地管委会因违规用地受到处罚,导致C公司已经摘牌的土地367,223.52平方米连带被责令退回。C公司于2014年春节前全面暂停施工,项目运作出现风险状况。

2015年7月项目到期后,H资产对项目做出延期处理,并于2015年7月到8月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系统集中转让了该项目中小额投资者份额。

二、机构存在问题

H资产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项目决策存在瑕疵。在2014年2月之前无相关投资
决策制度,该项目选择无公司立项会、评审会的决策。

(二)项目前期尽职调查不到位。项目尽调报告由A信托公司提供,公司投资经理同A信托公司信托经理前去动漫产业园的开发现场进行了项目现场调研,但无书面工作底稿且未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三)销售管理不规范。该项目形式上釆用直销方式,但投资者风险评估测试、合同签署等职责都由第三方机构承担。公司直销柜台未执行销售适用性,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此外,根据资管合同,Z专户的计划份额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

(五)投后管理不到位。H资产对融资方收到当地国土局行政处罚、动漫产业园于2013年12月停工、2013年8月31日融资方发生无法兑付其他信托计划、2013年9月某法院立案执行C公司偿还债权等风险情况,均未及时予以关注,且无相关分析报告和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六)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Z专户资管合同未向投资人披露Z专户是通过B信托公司所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再定向投资于A信托的单一资金信托。公司未披露C公司80%的股权收益权转让的情况。此外,公司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Z专户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情况。

三、原因分析
H资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在项目决策、风控措施、销售管理、后期管理等环节内控缺失。具体表现为:通道涉及多个合作主体,需要签订一系列的合同,但过于复杂的交易结构使得参与各方的权责利难以划清;公司在管理Z专户时,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从事投资活动;增信措施存在法律瑕疵;销售管理不规范,委托无基金销售资格第三方机构从事销售行为;投后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关注风险并釆取应对措施。

四、处理情况
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对H资产及其母公司H基金釆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暂停母公司产品募集申请和子公司业务备案。同时对H资产总经理釆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对H资产董事长、董事,H基金总经理、督察长釆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