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24
1. 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而在夏商时期,虽然出现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但尚未形成专门的司法审判机构。
2. 西周时期,最高审判权掌握在周王手中。他领导下的中央地区,具体司法官包括士师和眚史。当时,案件区域管辖尚未明确,但已形成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的审级制度,这标志着古代司法机关的基本形成。此外,还设有类似现在治安管理职能的官职,如司民、司稽、司寇等。
3. 战国时期,各国都有自己的司法机关。例如,秦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廷尉,楚国称为廷理,齐国称为大理,鲁国则设有大司寇一职。孔子曾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可见其在古代司法制度中的重要性。
4.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统治。中央司法机关为廷尉府,廷尉为最高司法官。地方实行郡县制,司法机关由郡守和县令兼任。此外,还创设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基层治安机构——亭,主要负责缉捕盗贼和维护治安。
5. 汉朝基本继承了秦朝的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地方与秦朝相同。但汉武帝之后,王权逐渐加强,出现了尚书台这种中枢组织,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重大案件由中央主要官员会审,体现了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进一步加强。
6.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除了继承汉朝司法制度,也有所发展。北齐将廷尉改称大理寺,扩大了司法机关规模,并将死刑复核权收归皇帝,这是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变化。
7. 隋唐时期,司法制度基本成熟、制度化。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分别负责审判、司法行政和监察。死刑的复奏制度也明确化,执行前必须再报皇帝批准。
8. 宋朝继承了唐朝的司法体制,但也有些变化。设置了审刑院,侵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职权。地方的司法机关,州和县也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此外,规定地方司法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
9. 元朝在继承前朝体制基础上,设置大宗正府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司法特权。
10. 明清时期,以三法司为主要司法机关,职权发生变化。大理寺的审判权归刑部,刑部的复核权则给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
11. 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拥有司法审判权,甚至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同时,明清的会审制度得到完善,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仍在皇帝手中。
12. 清末,中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西方警察形象首次在中国亮相,是在租界内。此后,中国开始逐渐接受西方的警政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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