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品牌协会的协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名称: 中国企业国际品牌协会
英文名称为:(chinese international bran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IB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会是企业、企业家、国外企业及企业团体联合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国一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深化各地区企业之间的交流、协调与合作;同时又面向国际增强企业与国际、国外企业的对话与联系以为企业、企业家、政府、社会服务为宗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务实创新。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企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中国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国际商/协会、投融资机构等搭建“政策信息、商贸洽谈、投融资活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中国企业与跨国公司,提供全面及时的行业资讯服务,打造出全新的中国企业全球化的国际品牌信息服务平台,服务中国企业获取更多的商机和发展机遇,为实现经济繁荣,做大做强中国企业而携手奋斗!
第四条 本会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 :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服务、维权、自强、自律” 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条 维护企业和投资的合法权益,接受企业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和投资方的诉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组织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如何创品牌的理论,探索品牌发展战略思想,引导企业走品牌发展道路,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加速中国品牌企业迈向国际化发展的进程,建立中国品牌企业横向联合发展体系,并促进品牌企业的品牌发展效应。
第九条 帮助企业在国内外开拓市场,举办展销活动。为中国企业吸引外资,境外投资、融资,海外上市提供服务。
第十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一条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第十二条 与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了解,增进企业之间的友谊与合作,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联合全国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四条 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的企业团体;
3、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4、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3、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
4、在企业改革、管理、发展和维权等方面有影响或者有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
5、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6、对本会一贯友好并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和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自觉遵守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和本会网站上公布
(1)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严重败坏本会声誉,
(2)企业倒闭或被注销登记,
(3)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者。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中第1、3、5、6、7、8、9、10项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四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八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五)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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