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6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第七章主要规定了考试相关人员和机构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行为准则。针对各类违规行为,条例有明确的处罚措施。


对于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及工作人员,如违反报名考试规定、侵犯报考人员权益、擅自收费或违规加分、考试管理疏忽导致严重违规、违规试题印制和管理等滥用职权行为,将受到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接受刑事责任追究。


对于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违反规定,如未按规定执行主考或考点职责,将由市教育考试机构予以纠正,严重者可能被撤销资格,并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行政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责任追究。作弊行为的考生,考试成绩无效,录取资格或学籍将被取消,合格证书将被注销。在校学生作弊将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弊将面临行政处分,甚至解聘或开除公职。


代替他人考试或被代替的作弊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处以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组织人员替考等严重作弊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罚款和作弊工具的查封扣押,违法所得会被没收,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


为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将接受行政责任追究。对于处理决定不满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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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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