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补选的具体程序为:
(1)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充分酝酿和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调整或增补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名单,报党委组织部。
(2)党委组织部将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报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选举。
(3)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当选委员得票应当超过参会人员的一半。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选举结果报党委组织部。
(4)党委发文批复。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条例如下: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扩展资料:
(一)增补选支委的条件:
增补选党支部委员,一般是换届改选后的支部委员会,由于委员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影响了党支部工作的正常开展。此时,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增补选。增补选党支部委员是在原党支部成员的基础上进行的增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视为缺额,应予增补选:
1、党支部委员因故调离,或本人辞职;
2、党支部委员离休、退休或患严重疾病不能履行职务的;
3、党支部委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4、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因故调离,而本届党支部委员会任期未满,在这种情况下,上级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新的书记或副书记。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二十条的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等党内职务的选举产生需要实行差额选举。
基层党的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如果不影响工作,可以不考虑增补问题;如果工作需要,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补选。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的,出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是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也可以重新选举代表。
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召集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补选的委员候选人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补选后,应将补选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补选委员一般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如候选人提名集中,也可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