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废除以后还能查有案底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08
之前被劳教过,公安网上不能查出犯罪记录。
劳教不算犯罪记录,劳动教养只是一种行政处罚,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现在劳教已经被取消了,所以也不存在犯罪记录的问题。
犯罪记录也称为案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保存在身份信息的数据库里。公安系统可以随时掌握动态。
收容教育废除以后还能查有案底。
收容教育制度是对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采取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1、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3、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
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与相关国家机关。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和撤销劳动教养之后,其档案应进行整理,正副卷合并,每个人的档案组成一卷或数卷。其档案材料排列顺序如下: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
(1)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2)入监登记表、健康检查表;
(3)罪犯的历史、自传材料和本人重要的反省材料;
(4)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奖惩材料,他人对罪犯的检举揭发并经过查证属实的材料,罪犯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5)罪犯逃跑、行凶、破坏情况及处理结果等材料;
(6)罪犯正常死亡、工伤情况材料和医院医疗鉴定结论等,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勘验材料;
(7)对罪犯提出加减刑的呈批材料;
(8)法院的加刑判决书,减刑、假释裁定书;
(9)罪犯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材料;
(10)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释放证明书存根;
(11)罪犯的照片、底片、指纹;
(12)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二)劳教人员(含少年教养)档案:
(1)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呈批表及劳动教养综合结案材料;
(2)劳教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
(3)劳教人员照片、底片、指纹;
(4)劳教人员考核、奖惩材料,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5)劳教人员工伤事故处理情况、伤残证明材料;
(6)重要问题的反省检查及坦白检举材料;
(7)劳教人员逃跑、行凶、破坏、犯罪情况及处理结果材料;
(8)延长、减少劳教期限的审批材料;
(9)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裁定、判决书;
(10)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审批材料;
(11)劳教人员死亡情况及鉴定结论;
(12)解除劳教审批表、证明书、出所鉴定表;
(13)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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