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中一年级新生经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4)新生被录取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如因病或特殊事故,经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新生入校后,经学校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取消学籍。
新生在甲地学校参加入学考试录取后,因家长调至乙地,学生必须随行,征得乙地学校同意,可将该生的录取证明和成绩等介绍到乙地学校入校。
(5)学生因家庭迁移,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时,可凭户口迁移证和有关证明向原校申请转学。
凡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持原校发给的转学证明,直接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取得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考试合格,即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学生的档案和学籍表,由原校转给转入学校。
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转学均限于一年级下学期和二年级,高三不收转学生。
复员、退伍军队干部的子女要求转学到家长工作地区时,均按上述规定办理。华侨、港澳台学生提出转学要求,原校应负责与转入学校联系,并按上述规定办理。
(6)学生在学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个时期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过学校审查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退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校申请复学,由休学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学生复学时,如原校已改办、停办、搬迁或与他校合并,可持休学证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由教育部门安排到性质相同的学校复学。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7)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退学。
学生申请退学,经校长批准,发给肄业证书,并报市、县教育部门备查,
(8)具有学籍的学生,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德育考核合格,毕业考试成绩合格,以及体育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德育考核不合格,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9)休学应按国家规定建立高中学生档案,从一年级开始,对学生德育、学业、体育考核结果,按延期逐学期和学年进行登记。
学生档案由教导处管理。学生毕业后,根据需要,档案可转给高一级学校,或转给学生就业的单位,也可由学校保存,以备查阅。
(10)学籍表、学生档案、学生证、转学证、休学证、肄业证、毕业证全省统一格式,由学校填发。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印制,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