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回采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尾矿库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回采等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证尾矿库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运行管理,保障尾矿库设施完好,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尾矿应当排入尾矿设施,不得随意排放。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进行综合利用。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核实处理;举报事项属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第二章 尾矿库建设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项目立项核准或者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报告批复、土地复垦方案或者植被恢复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第六条 尾矿库设计应当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建(构)筑物等情况,科学论证,合理设计。第七条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尾矿库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离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道路交通主干线、铁路等生产生活设施的;

  (二)位于大型居民区主导风向上风侧的;

  (三)企业无主体矿山或者合法矿石来源的;

  (四)截河型或者建在河滩上的;

  (五)服务年限小于五年的;

  (六)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水产基地等法定禁止开采区域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新建情形。第八条 尾矿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改建、扩建:

  (一)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危库、险库的;

  (二)尾矿库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离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工矿企业等生产生活设施的;

  (三)尾矿库地质勘察资料不全、无设计或者原设计、施工存在隐患的;

  (四)未按设计管理和使用,堆积坝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经坝体稳定性勘察分析,稳定性不符合要求的;

  (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改建、扩建情形。第九条 尾矿库环保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满足下列环保要求:

  (一)建设完备且能满足尾矿库正常运行需求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

  (二)建设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池;

  (三)新建堆存有色金属尾矿的尾矿库须采取防渗措施;

  (四)尾矿库不得对周边饮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功能区产生影响。第十一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应当按照设计施工期限完成建设。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在到期六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报原负责设计审查的部门批准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得重复延期。延期后仍然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撤销原设计审查批复。若再行建设,应当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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