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园区管理,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经省、州(市)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批准设立的工业产业集中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园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工业园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业园区发展需要,设置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工业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实施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专项规划;

  (三)制定工业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

  (四)按照职权审批或者审核工业园区内投资项目;

  (五)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负责工业园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

  (七)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设立工业园区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和省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以及当地城乡、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林业保护利用等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设立县级工业园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设立州(市)级工业园区,由州(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设立省级工业园区,由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州(市)级工业园区需要升级的,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规模、产值等条件,并按照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审批。第七条 申请设立工业园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业园区规划;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的评审意见;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选址意见书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县级工业园区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报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省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州(市)级工业园区规划由县(市、区)、州(市)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报送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工业园区规划编制建设详细规划,报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工业园区选址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坝区耕地,并向适合建设的低丘缓坡地布局,引导工业项目向山地聚集。

  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年度用地计划单列。全省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障工业园区重大项目。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园区规划范围内享有土地一级开发权,园区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工业园区构建融资平台,组建投资开发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第十条 交通、城建、环保、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物流等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投资项目、资金,优先安排工业园区。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工业园区的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工业园区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集中处置工业废水、废物,开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

  (一)园区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二)园区基础设施、信息化和服务体系建设;

  (三)招商引资;

  (四)园区发展监测分析;

  (五)考核、奖励。第十三条 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管理。

  县(市、区)、州(市)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支持园区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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