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乡(镇)、村举办的集体工业企业和以乡(镇)、村为主举办的股份合作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分别属于该乡(镇)、村劳动群众和其他投资者所有。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的宏观要求和国内外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为农业生产服务,繁荣农村经济。第五条 兴办企业应量力而行,立足于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发挥劳动密集和传统工艺的优势,积极发展出口创汇产品,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六条 企业的发展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要求,与农业和大工业的发展相协调,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按照调整、整顿、改造、提高的方针,积极引导企业健康地发展。第七条 企业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发挥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第二章 企业的开办、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开办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能开业。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特种行业和国家控制生产的产品,按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报批。第九条 开办企业应进行科学论证,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并为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
  (二)有必要的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适用技术、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名称,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条 开办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防治环境污染。
  城市工业向农村扩散项目和产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源的转移。
  禁止无防治能力的企业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项目。第十一条 企业用地应本着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迁移时,由该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管理等部门和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破产;
  (四)其他原因。
  企业终止时,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第十四条 企业合并、分立、终止,必须保护其财产,并清理债权、债务。
  企业破产时,其债权债务的清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企业的权利
  (一)企业有权拥有和支配自有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投资和对外投资。
  (二)企业有权出租或有偿转让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但所得收益必须用于发展生产。
  (三)企业有权在其经营范围内自主安排产、供、销等经营活动。
  (四)企业有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产品价格和劳务价格。
  (五)企业有权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招聘、解聘各类专业人员,录用、辞退本企业职工。
  (六)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奖惩办法。
  (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八)企业有权按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九)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发行股票或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十)企业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十一)企业有权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