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办理按月提取转账服务;租住其他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
“每年”为自然年度。首次提取从2015年4月3日起计算,首次提取的期间从4月3日起至申请提取日之间的月份数(不足一月按一月),再次提取的期间从上次提取之日(不含该月)至本次申请提取日之间的月份数。
扩展资料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余额:
1、购买、建造自用房屋或者过度建造、大修房屋的;
2、退休、退休人员;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5、出国或者在国外定居;
6、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的,户籍迁出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工住房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