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二部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共同管理,县属三星(含三星)级普通高中新生录取由县教育局审批,四星级及市区普通高中新生录取由市教育局审批。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计算机等级考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 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第四条 招生学校依据规定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审核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
第五条 高中新生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第七条 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县迁移,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学生在本县或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第八条 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 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 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一条 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二条 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三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十八条 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高中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十九条 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未毕业者,发给全市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高中借读学生应回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高考,非本市户口的在籍学生参加高考执行省、市招生考试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处,则以本规定为准。具体操作事宜参见《连云港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控辍”工作流程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如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启动本工作流程。
1、班主任、老师发现学生有辍学苗头,要立即了解同学、走访家长,弄清原因,有针对性的做好学生思想工作,使其安心上学,班主任、老师要跟踪管理。
2、班主任发现学生旷课,要立即联系家长,查明原因,如果学生是辍学,应了解学生,找出原因,班主任及任课老师要上门工作,劝其学生返校上课,并做好跟踪管理。如不然,启动工作流程3。
3、班主任要向政教处、分管校长汇报,学校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与村委会(社区)一同向学生、学生家长宣传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明确学生及学生家长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劝其学生返校上课,并做好跟踪管理。如不然,启动工作流程4。
4、学校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组成由班主任、教育办公室、民政等各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学生返校接受义务教育,如学生仍不返校上课或学生家长坚持不让学生上课,应根据新义务教育法,采取强制方法,勒令学生返校上课(如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根据相关材料或证明,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县区教育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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