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刷段临时考勤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10-25
1 关于转发《同济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同人【2002】207号 各单位: 《同济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的暂行规定》业经10月14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校长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十月三十日 同济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2002年10月14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同济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 一、各学院、各部门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领导主管,同时要有一人兼管考勤工作,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统计、登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 请假类别与范围 本办法所规定的请假制度与涵盖范围为各类与个人事务相关的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 因公出国(境)应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并明确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 三、事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正处职干部(含正处职)请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者,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处职以下干部、教师、工人等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 1、 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请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 不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因私事离沪外出,也须向本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外出时间。3、 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 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同济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4、 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处理。 2、 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四、病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本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 (二)、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文、国发(1981)52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90%;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 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 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4、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50%;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同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五、产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产育假,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二)、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号令、1996年第34号令、沪府发(1981) 64号文、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女职工产假:顺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分别顺延。 2、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 3 个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术后可休假五天。 5、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 (三)、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同人(2002)203号文处理;放、取节育环、班内哺乳及配偶护理休假期间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 六、哺乳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六个半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确因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如条件允许,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长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不作为考核期。 七、婚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婚丧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领导审批。婚丧假期按(1980)劳总薪29号文、沪府办发(1987)17号文、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给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连续使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 (二)、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视作工作时间,途中车船费自理。 八、探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需请国内探亲假的,须报校人事处劳动工资科备案。根据沪府发(1981)30号文、沪府发(1981)32号文、沪人(1994)31号文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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