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88)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三条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第五条 全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第六条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 全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发布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时明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除发布规章性文件可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转发上级文件,如上级文件标题文字过长,可以进一步压缩文字、概括内容,但不能以上级文件的发文字号代替文件标题。
  转发上级通知,在上级文件标题之后可不再标文件种类。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公文一律加盖印章。印章盖的位置应注意上不压正文,尽量能使落款的年月日露出。
  省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公文,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和各市、州政府、行署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应在文头右下方、标题右上方印上签发人的姓名。
  四、秘密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
  五、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如又是秘密公文,按自左至右的顺序,先注紧急等级,再注秘密等级。
  六、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形式。
  七、公文如有附件,一般应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印章位置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号,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顺序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附件首页左上角要注明主件的文号和附件的顺序号。
  八、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九、文件附注,如“此件发至县级单位”、此件不登报“等,注在公文落款之下左侧,并用括号括起来。
  十、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一、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十二、铅印文件使用字体,文件标题用二号宋体,批语用三号楷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每页排十九行,每行二十五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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