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程量证明: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根据工程惯例,除工程签证外,确认工程量的证据还包括双方的信函、会议纪要、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费用定额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