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市定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第30条和第89条为"较大的市"的定义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些条款,经国务院批准并下辖区县的市,但不包括直辖市,可以被称为"较大的市",这大致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地级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对"较大的市"的特定含义作了进一步阐明。这类城市是指那些经国务院批准,具备与省会(自治区首府)同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较大的市"的权力进行了明确划分,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二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三是国务院特别批准的较大城市。这些城市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区)地方性法规不冲突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需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它们的政府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在《立法法》制定之前,较大的市主要指第三类城市,其立法权是由国务院根据省(区)人民政府的申请个别确认的。第一类和第三类城市的立法权在《地方组织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而第二类城市,即经济特区,是通过全国人大特别授权获得立法权的,如深圳、厦门等城市在1992年至1996年间获得了这一权利。


扩展资料

“较大的市”是中国大陆的一种特殊的政区级别,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多部法律中都有涉及,但是始终没有统一的定义。“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除直辖市以外有立法权的城市,包括省会城市、特区城市和国务院特批的设区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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