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章 总则第四层用(1)(2)(3)……。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所注附件名称应当与正文所写名称一致。
  (十)除会议纪要、电报及翻印件外,其他公文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规章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由所有联合行文的机关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骑年压月。  
  (十一)公文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末页无正文,应当在成文日期左上角标明“此页无正文”并加圆括号。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引次序应当根据主题词含义由大到小,先标反映公文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公文种类的词,一般不超过5个。主题词置抄送机关名称左上侧。主题词之间应有间距。
  (十四)抄送机关名称置公文末页下端,排列顺序一行为上级机关;一行为同级党政机关、军事机关、人民团体;一行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一行为其他单位。
  (十五)印发机关名称署全称,印发日期以缮印日期为准,分别置抄送机关名称之下左右两侧。
  (十六)印发份数置印发日期之下。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有效地运用这一工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领导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努力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行文必须少而精,注重效用,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应当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第八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应当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章 公文的种类和格式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使用,并特别注意下列各点:
  (一)用“令”发布行政规章的,只限于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不得滥用“公告”;
  (三)“请示”、“报告”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用;
  (四)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一律用“函”;
  (五)不得在《办法》规定的公文种类之外自立文种。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密级、份数序号、紧急程度、签发人姓名、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份数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首。
  (二)公文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以下简称“三密”公文)。“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置公文首页左上角。
  (三)文件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电报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急”、“加急”、“平急”。文件的紧急程度和秘密等级置文件首页右上角。两者同时使用,紧急程度置上,秘密等级在下,上下对齐。电报的紧急程度和秘密等级标注位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一般置发文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之上正中间。年份置方括号内。联合行文,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上报公文应当署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姓名置首页横线右上侧。
  (六)标题包括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事由、文种三部分。
  1、标题中的事由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2、下发行政规章用“发布”;下发本机关产生的其他公文用“印发”;下发隶属机关的公文用“批转”;下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转发”。批转、转发公文,只将事由写清楚,不必照抄原标题。
  3、标题中除对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合。
  (七)向上级机关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向下级机关普遍发送的公文,主送机关名称按惯例排列。省人民政府向下级机关普遍发送的公文,主送机关名称排列为“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主送机关名称置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抬头排列。
  (八)正文中用数字表示多层次结构的标识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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