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掘、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自治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境内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等,其范围包括:
  (一)民族民间传统刺绣、腊染、编织、根雕、器皿、雕塑、雕刻、壁画、漆器、银饰等工艺品、美术品、标识、服饰,以及传统食品、用具等的手工制作技艺;
  (二)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古村寨的手工营造技艺;
  (三)民族民间传统医药;
  (四)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民俗节庆活动仪式;
  (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乐谱、谱牒、碑碣、楹联、图经;
  (六)民族民间文学(含口头文学)、故事、传说、山歌、乐舞、唱经、体育、杂技;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表现形式、实物载体。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职责明确、点面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民族宗教、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教育、旅游、农业、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档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支持。第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类别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二)征集、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及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申报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四)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
  (六)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研究成果;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奖励;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整理、确认、登记,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下,可以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所取得的相关实物、图片等资料复制件,汇交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第十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活动时,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歪曲和滥用,不得侵犯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到自治县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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