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0)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一、《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处置登记核量工作,核发渣土处置管理证。”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凡清运渣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办理渣土清运手续;”三、《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设立渣土消纳场地,必须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审核同意,并报市环卫处备案。”四、《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渣土处置管理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单据,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五、《办法》第十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渣土处置管理证和其他有关证书、单据的……”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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