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12-16
一、缴存范围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各项存款除中国境内、外同业存款外都要缴纳存款准备金。二、缴存比率
  3个月以下存款缴存比率为5%,3个月以上(含3个月)存款缴存比率为3%。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需要随时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三、缴存(调整)日期
  外资金融机构第一次缴存存款准备金后,每月调整一次。缴存或调整应于次月5日内将寺项划转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指定帐户;如调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收到有关金融机构的缴存款余额表或缴存(调整)凭证后两日内划转有关金融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如缴存或调整的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四、缴存(调整)方法
  存款准备金按美元和港币缴存。缴存存款准备金时,应编制上月各缴存科目日平均余额表(附表一),并将美元和港币以外的各类货币按上月月末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折成美元或港币,填制“缴存各种货币存款准备金汇总余额表”(附表二),计算出美元或港币总余额,再按规定的缴存比率,计算出应缴存款准备金金额(美元计至千元,港币计至万元,四舍五入。下同),将应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指定的帐户。
  调整存款准备金时,也应按上述要求编制余额表,填制调整存款准备金凭证(附表三),然后与上期已缴存的存款准备金金额相比较,调增或调减。
  缴存或调增、补缴存款准备金的费用开支,由缴存或调增、补缴的金融机构负担;调减、退还存款准备金的费用开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负担。五、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至表三(略)

附:三    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七条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包括下列资料:
  (一)初次要求在华设立机构的申请者所在国或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法规;
  (二)申请者的章程;
  (三)申请者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公司名单及主要股东名单;
  (四)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拟设机构的推荐意见;
  (五)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在华业务发展规划;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以上所列资料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第八条 《条例》所称“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授权书”、“总行对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等均需经所在国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第十条 《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系指外资金融机构在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国家工商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后的3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第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后,将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调入境内,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根据外资金融金融机构在中资银行的存款证明进行验资。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应在验资后按验资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中间价,把不少于3000万人民币等值的营运资金汇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指定的外汇帐户。此存款按国内同业6个月期外币存款利率计息,每半年结息一次。
  外资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除外)在中国境内总资产未超过其实收资本前,资本金不得运用于境外。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不得减少。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自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必须在12个月以内开始营业。开业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正式开业前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完成下列工作: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存款、贷款、汇兑、外汇交易、财务及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
  (二)将对外使用的所有业务凭证和单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三)配备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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