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审所提交证据法庭采信与否的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3款: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这是为什么呢?
是不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也是这样规定的呢?
如果的确是这样的话,那么,二审还有什么意义呢?
我的意思是说:如果二审过程中,新的证据都统统不接收不采纳的话,那这二审又如何真正能查清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呢?
恳请法律专家或有兴趣的朋友在百忙之中指点迷津,非常感谢!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01
行政诉讼法这样规定是有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限制行政机关滥用权利.
如果行政机关一审时提供不了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合法性,那就要承担败诉责任.无论在二审时提供的任何证据,法院均不采信.凭一审证据查明不了事实,法院会撤销行政机关的裁决.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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