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在车船使用税的哪天算起?

从购车后,如果没有交税,从哪天开始收滞纳金?

第1个回答  2013-10-14
2007年度车船税的征期是从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但由于新年假期的关系,实际征期又向后顺延了两天,直到2008年1月2日,前去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车主都不会被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正式计算从2008年1月3日开始,滞纳金的征收额度为缴税款的万分之五。以小型客车每年480元的车船税计算,如果车主未在2007年度征期内缴纳当年车船税,那么从今年1月3日开始,每天产生的滞纳金就是480元的万分之五,也就是二毛四。如果逾期一个月,按照30天计算,车主就需要缴纳七块二的滞纳金。(删!!从昨天起,逾期缴费的还需要一次缴清两年车船税,也就是960元加上滞纳金。)

  另外,2008年度机动车车船税从今年1月1日开始征收,纳税人应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前,尽早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2个回答  2013-10-14
滞纳金=从前次“交强险”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单当日止的天数×应纳税款的万分之五。
第3个回答  2013-10-14
从购买“交强险”截至日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4个回答  2013-10-14
新条例实施之前,我国对车船征税主要分为两种,即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车船征收的;车船使用税是针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车船征收的,新的车船税将两者合并成一个税种。
  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按月计算车船税
  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以河南省为例,小型客车(9座以下)车船税征收额度每辆为360元,如果有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3个月,应纳税月份数与“交强险”有效期相同,应纳税额为=360×3/12=90(元)。
  保单“当年应缴”项目为零的为已纳税或减税的机动车
  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欠缴车船税将根据时间段计算代收
  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将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此项规定对车船税纳税人的现实意义在于,如果纳税人今年逃避纳税义务,保险机构将在2008年7月1日以后代收代缴,否则将不给办理“交强险”。保单中的“往年补缴”根据时间段分两种情况处理。
  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年。
  如河南省一辆2005年1月1日购置且从未纳税的小型客车(9座以下),在2009年1月1日办理当年“交强险”扣税时,往年补缴栏应为360×(2009-2006-1)=720(元),即补缴2007年和2008年车船税施行后的两年税款。
  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如河南省一辆2007年7月1日办理车辆登记小型客车(9座以下),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则在2009年1月1日办理当年“交强险”扣税时,应计算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1×360×6/12=180(元),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1×360×(2009-2007-1)=360(元),往年补缴=180+360=540(元)。
  滞纳金代收代缴天数的计算
  有两种情况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将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即一是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二是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滞纳金”项目即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对于滞纳金天数的计算,尤其是以前年度欠缴车船税,纳税人需要了解两点: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二是申报期限。《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河南省〈车船税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纳税人需要了解的是,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为法定申报期结束的第二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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