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今年2015年11月2号我进入该家公司,公司营业到2015年12月31号突然说经营不下去了,要倒闭了。但是2016年1月3号,公司说找了一家投资方,投资方入股公司继续运营下去。由于只工作了两个月,所以我还处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内,并没有签劳务合同,公司于是就辞退我。辞退我的理由是因为当初口头上说过,如果业绩不达标,就可以辞退。但是我进公司的时候,当初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务合同,所以哪怕是口头上的说,业绩不达标,就可以辞退。这应该就是无故辞退我了把?这难道可以成为不进行赔偿的理由吗?公司一开始没有与我签订劳务合同是不是可以算违法,如果我去劳动仲裁所,这样的事情会有结果吗?
PS:其实赔偿不赔偿我都无所谓,主要是公司做法太没道理了,12月31号告诉我,1月4号我就不用做了,还有一个月才过年,工作又不好找,我不舒服,我也想找找公司麻烦。
企业辞退员工要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