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法国思想家贡当斯的思想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4-03
17世纪的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完全确立的世纪。为适应这一伟大变革时代的需要,以霍布斯、洛克等为代表的思想家,在继承古希腊关于“自由”的观念、文艺复兴开始形成的自由主义世界观,特别是自13世纪在英国开始的个人主义传统的基础上,创立了代表资产阶级利益要求的自由主义学说。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出生在一个牧师家庭,生活在英国资产阶级激烈革命的时代。他的代表作是1651年在巴黎发表的《利维坦》一书。霍布斯站在个人主义立场上,用“自然权利”作为自己的理论预设,认为在国家出现以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权利”,即自由权。这种自由权就是“每个人都有使用自己的权力、按照本人的意愿保卫自己本性的自由”。“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来说,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个人自由就是“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这样一来,这种“自然权利”,“非但不依赖于任何事先存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而且,它本身是所有法律、秩序或义务的渊源”了。霍布斯本人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他却是西方世界公认的近代个人主义的创始人,有“个人主义之父”之称。在“自然权利”的状态下,高居于个人之上的国家又是如何出现的呢?是“社会契约”的结果。人们为什么要达成一个“社会契约”构造出一个高于自己之上的国家呢?霍布斯作了如下回答:因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一心想支配他人。如此,人与人之间便如狼样地互为仇敌,相互攻伐,从而形成了人对人的战争。“自然状态”就是一种“战争状态”。这种战争状态的最终结果,“任何人不论如何强悍或聪明,都不可能获得保障,完全活完大自然通常允许人们生活的时间”。于是“理性”让人们订立契约,转让自己的“自然权利”,交给大家都同意的某一个人或某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这个被人们授予最高权力的个人或议会就是国家。这个国家,霍布斯用《圣经》上说的一个力量大无比的海兽“利维坦”作为比喻,意为无论何人都必须绝对服从国家的意志。这是以人造国家、君权人授的理论,反对当时封建的神造国家观、君权神授观。此论一出,立即遭到法国和流亡巴黎的英国保王党人的激烈反对,霍布斯便悄悄地逃回了英国。此时的英国正值克伦威尔大权独揽,任护国公时期。这也正是霍布斯所理想的君主专制状态。

约翰·洛克(1632-1704)出身在一个律师家庭,他的理论创作高峰期在英国“光荣革命”(1688)、资产阶级统治最终确立前后。被誉为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史上第一部经典的《政府论》(下)出版于1690年。洛克在包括这部著作在内所有著作里,为近代自由主义理论体系奠定了难于动摇的几块基石:一是关于个人自然权利的理论,二是关于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理论,三是关于宗教宽容的理论。

关于个人权利的理论与霍布斯类似(但其理论背景不是“战争状态”):由于自然状态之下的种种不便,人们才订立社会契约、设立政府。所以,社会与政府的目的仅仅在于保护个人利益,绝无其他特殊利益。个人是第一位的,社会、国家是第二位的;个人是目的,社会、国家是手段。但洛克由此导出的政治结论与霍布斯不同。因为洛克的理论背景不是“战争状态”,所以他“扬弃”了霍布斯的观点,认为政府只能是“有限政府”。人们在此只是为了安全转让了部分自然权利,所以政府的职能仅限于为人们的共同生活提供安全保障。个人在组成社会后,并未丧失自己的自然权利,而是将这部分保留下来的权利带进了社会,构成了个人在社会之中的自然社会权利,如生命、自由、财产权等。这些个人的社会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洛克在这几项“权利”中讲得最多的是财产权。因为在自然状态之下,最初没有财产权概念,每个人通过劳动从大自然中获得生计。但是,由于人对自身有所有权,每个人通过自身的劳动将自身的人格延伸到了劳动的对象上,这样它便变成了自身的一部分。洛克关于财产权起源于劳动的观点,实际上开创了后来的劳动价值论的先河。在当时,洛克这一观点的现实意义则在于证明私有财产权的“自然”不容侵犯性。[①]

关于政府必须基于人们同意的理论,是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之一。洛克论到,在自然状态里,人们和平互助,人人平等自由,但也有诸多不便。如每个人都必须充当裁判者与裁判执行者,惩治那些违反自然法的人。这就可能导致惩罚不合理,甚至由于自私而导致偏袒或报复,从而引发混乱和无秩序。为此,人们才订立契约,组成公民社会,设立政府。所以,政府正当性的惟一基础只能是组成社会的“各个个人的同意”。因为是每个人让出的部分权利而构成的政府权力,这样,政府的权力,其外延必须要受到个人天赋的不可转让的权利的制约,政府在任何情况之下都不得侵犯个人的天赋人权;而政府在行使其有限的权力之时,自然地要基于所组成社会的人们的同意。洛克不是一个民主制度的倡议者,但这一结论含有民主主义的成分;这一理论同时也包含了革命权的因素:一旦政府不经人们的同意自行其事,人们就要废除契约,收回“委托权”,推翻政府。

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一书中,详论了宗教宽容理论。自马丁·路德发起宗教改革运动以来,导致了基督教的分裂。不同教派都希望借助国家力量推行自己的信仰和道德观,于是引发了教派之间的纷争,欧洲由此付出了血腥的内战和宗教迫害的代价。这一状况的继续存在和再度出现,是不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也危及资产阶级对政治权力的牟求和统治秩序的维护。鉴于此,早在洛克之前的欧洲思想界,就希望通过建立世俗国家、实行宗教宽容以建立宗教多元的新秩序。这一主张也被20世纪最著名的政治自由主义代表罗尔斯名之为自由主义出现的两个历史根源之一(另一历史根源罗认为是民族国家的复兴)。洛克论证说,宗教信仰是私事,就应由个人的良知来选择。“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官长的全部权力……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强烈反对国家干预个人的信仰自由。“教会是一个自由的、自愿的团体”,不能强迫其成员信奉某种教义。洛克的宗教宽容理论,颠覆了自古希腊政治哲学以来的,构成中世纪基督教理论核心的至善至美观念。路德的宗教改革打破了欧洲基督教的统一,打破了追求至善至美生活共识的基础,各教派认为自己的宗教追求才可能达到生活的至善至美,便强迫别派“归宗”,从而引起了流血纷争和残酷迫害。洛克的宗教宽容理论,将至善至美的生活追求问题从政治领域中剥离出来,使其成为私人的信仰问题,将政治的目标降为寻求某种秩序,以使具有不同信仰的善男信女们能够在一起过一种和平的生活。

由于在理论方面的上述贡献,洛克被誉为近代自由主义的第一人。而现实世界中第一个实现彻底宪政主义的美国,按照哈佛政治学者路易斯?哈茨(1919-1986)的评价,对洛克的原则是“毫无反思的一致同意”。



18世纪是资本主义经济在欧洲大陆进一步发展,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专制统治的矛盾日益尖锐突出的时期,这两个方面在“三个等级”森严的法国尤甚。因而在法国,产生了孟德斯鸠、卢梭这样的自由主义思想家。

查理·孟德斯鸠(1689-1755)出身贵族。他在1748年出版了《论法的精神》一书。所谓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就是法与各种事物——自然、人文——关系精神的综合。法高于一切。孟德斯鸠主要是通过研究、阐述自由与权力的关系来说明他的法的精神。他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其真意不是教导臣民守法、顺从,而是说在社会生活之中,个人的自由只能由法律来保障。法律既约束被统治者,也约束统治者,没有任何人具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力”。孟德斯鸠认为,对自由侵害最甚的制度是专制制度。虽然专制制度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古希腊的政治学说,但孟德斯鸠是近代第一个系统分析专制制度特征的思想家。孟认为人类有三种政体: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共和政体。专制制度的特征是没有法律,统治者的命令就是法。君主制度的特征则是,君主的行为既受法律的约束,也受贵族或其他等级的约束。所以,在君主制下人民有一定的自由。共和制最能保障人民的自由。这三种法律制度的精神各不相同。专制制度的精神是恐惧[②],君主制的精神是荣誉,共和制的精神是美德。

如何限制专制制度呢?孟德斯鸠发展了分权理论。分权理论萌芽于亚里士多德,进入中世纪后也有节制君主或混合君主的概念,到近代时,在洛克那里明确讨论过分权问题。孟德斯鸠的伟大贡献是将分权的思想与自由的概念联系起来,并具体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方案。孟德斯鸠的理由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这样就可能产生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事”。具体如何分权呢?其一是对国家权力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进行划分,使之三者分属不同机构,在法律上相互均衡制约。这“其一”的方案后来真的实践于美国政治制度了,而且由此带来了美国社会的稳定、发展、繁荣与强大,这使孟德斯鸠的理论似乎更具有了某种特别重要的意义。

让·卢梭(1712-1778)比孟德斯鸠小20多岁,出身于普通家庭,且在童年就遭受了失去双亲的不幸。卢梭通过《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1755)、《社会契约论》(1762)等著作,使他成为了法国大革命的精神领袖。卢梭指出,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突然有一天,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于是,人类社会产生了私有制。私有观念的产生和私有财产的出现及其财富的不平等,是造成社会一切罪恶的根源。如何消除这样的不平等、如何铲除这罪恶的根源呢?“人类社会既然以铁的必然性产生私有制,这一结果是无法避免的,原始自然状态既然无法复归,那么对于生存在政治社会制度下的人类只有通过一个途径,寻找政治社会中的自由。”这个途径就是建立一种新型的“共同体的自由”。如何在“共同体”中实现个人自由呢?这必然会像霍布斯一样,遇到自由与秩序的矛盾问题。卢梭是从人性本善的观点出发,通过一种独特的“社会契约”解决了这一问题。卢梭真诚地认为,共同体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既是成员共同利益的代表,也是他们共同意志的代表。这种共同意志的外化就是主权。人们在服从主权的时候,实质上只是在服从自己。“主权——即社会实体——既不可能伤害它的全体成员,也不可能伤害其中任何具体的成员。”所以,“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后,集体的“公意”就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当个人服从公意时,他“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正是通过这样的“社会契约”观念,建立了他的“人民主权”理论。卢梭就是通过“人民主权”的理论,猛烈批判封建专制和暴政,并提出了以暴力推翻暴力的主张。正因为如此,罗伯斯庇尔说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前驱,并因此在1794年10月11日将他的遗骸迁入了巴黎的先贤祠。卢梭在历史上有“现代民主之父”之誉。

通过上述对孟德斯鸠和卢梭思想的简介,可知二者的思想有很大的区别。孟德斯鸠虽然也关心政治权力的正当性问题(由谁执政的问题),但他更关心的是对权力的限制问题。卢梭对权力本身似乎并无恐惧之感,他最关心的是政治权力的正当性问题。这在自由主义思想史上,似乎也可以说是卢梭对孟德斯鸠的最大之“弃”。

卢梭之“弃”,加之法国大革命的实践,遭到了除保守主义者外的来自自由主义内部的剧烈批评。最早批评卢梭的是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贡当斯(1767-1830)。贡当斯认为卢梭将自由原则与人民主权原则联系在一起,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将自己的权利不保留地完全转让给共同体的理论,有一个致命弱点,因为任何主权都是由具体的个人行使的。无论任何政治权力在抽象的意义上如何崇高,如何代表人民,在实际上由少数人行使的结果必然更多地只会反映少数人的利益与意志。事实是“在所有时代,所有国家,不论是人民的捍卫者还是人民的压迫者,都是不与人民协商而以人民的名义行事”的。所以,贡当斯下结论说:“任何现世的权力都不应该是无限的”。另一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托克维尔(1805-1859)将贡当斯开始的对大众民主的恐惧而批评卢梭的观点发展成为一套系统的理论,提出了著名的“多数暴政”之说。托克维尔1831年在美国进行了为期9个月的考察,1836年和1840年分别出版了《论美国的民主》一书的第一、二卷。他在这本书里说:“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君主行使还是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在托克维尔看来,国王的暴政充其量只能是一种政治暴政,而不可能是社会的暴政。因为国王对不同意见者的最大惩罚不过是将其投入监狱,却无法控制其思想。民主政治的“多数暴政”不同。“多数”不仅拥有政治权力,还拥有社会乃至道德的权力。多数是真理的化身、道德的体现。所以“多数暴政”意味着对人格的根本否定和对人的尊严蔑视,这是往昔的镣铐加刽子手这种“物质”的暴政无法比拟的。上述思想只是托克维尔这样一个思想家的思考,并不意味着美国就将陷入这样一种“多数暴政”,他看到了美国社会与政治结构中还有许多制约“多数暴政”的因素。但他坚信,如果民主制度在一个缺乏民主制约的国度里建立,其结果一定是西方从未经历过的集权与专制,其程度“要到亚洲,才会找到能与这种专横伦比的某些事实”。如何才能避免民主制度里的“多数暴政”呢?只有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的社会,才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

如果说18世纪的法国最突出的是政治大革命的时代,那么英国最突出的则是经济大革命的时代。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在英国开始了。这样一种社会背景的差异,导致了英国的自由主义与卢梭为代表的法国自由主义极大不同。

大卫·休谟(1711-1776)出身贵族家庭。休谟最大的成就在哲学方面,建立了一种基于经验主义之上的温和的怀疑主义理论,这种怀疑主义的意义在于否定人类所谓理性的一致性[③]。他的哲学受到约翰·洛克、艾萨克·牛顿、亚当·斯密等人的影响。他21岁开始创作他的哲学代表作《人性论》,26岁时完成了这部在西方哲学史、自由主义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著作。休谟认为,很多信念,包括对因果关系的信念,都不可能有理性的依据,至于伦理学,更不可能有理性依据。休谟这一观点,意在批评当时盛行的道德判断具有理性基础的观点。休谟的理由是:“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或伪。真或伪在于对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不符合。”而道德准则属于实践哲学,“对行为和感情有一种影响,所以当然的结果就是,这些准则不能由理性来判断”。“道德上的善恶的区别不可能是由理性造成的”。由此,休谟就摧毁了道德普遍性的哲学基础。经验告诉我们,人是存在于环境中的具有有限感知能力的动物。在这个环境中,善仅仅与人们的需要相联系,这样,不同的人因为不同的需要就会有不同的善的观念。根据这一论证,休谟得出的结论是:任何追求人类思想或道德一致性的努力都会导致专断主义[④]。休谟在否认了道德一致性后,必须回答人类自从进行文明时代以来就有了的“正义”观念问题。休谟关于“正义”是这样论述的:“正义”是一种人为的美德,不是“自然的美德”。正义感不是自然的,也不是建立在理性上的,而是“由于应付人类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和设计”。其意是,人类并不具备天生的正义感,只是因为为了适应社会生活需要,便人为地达成了某些协议,按照这些协议而行为,才出现了正义的概念与原则。这样一来,就否定了自柏拉图以来所谓理想的政治制度,就是某种符合“自然”的制度的观念,也否认了自罗马法以来的“自然法”观念,即人类的社会组织应该符合自然法要求的观念。“正义”不再是自然的美德,不来源于上帝的意志,也不来源于人的本质属性。这样引申出来的意义必会是全方位的。政治上,否定了过去,包括洛克在内的主张:所有正当的政治制度或行为必须符合某些确定的前提。换句话说,否定了根据某些现实既定“正义”的判断而设计出的关于未来社会的“必然性”观念。经济上,反对任何干涉,主张自由经济。社会生活上,主张个人对个人负责,自由至上,等等[⑤]。正因为能引申出如此全方位的意义,所以到了20世纪,才有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们对休谟的推崇备至。

亚当·斯密(1723-1790)比休谟小12岁,可算是与休谟同时代的人,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很好。他的父亲是位关税查账员,4岁时父亲去世后,在他叔父支持下,14岁就进入大学学习了。斯密一生所取得的学术成就是多方面的,但后人主要谈及的是他为近代经济学所奠定的基础。《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国富论》1776)一书所探讨的中心问题是,什么样的制度框架才能最有效地促进国民财富的增长。斯密经济理论的出发点是关于经济人的预设,个人利益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出发点。这里的个人,是霍布斯式的个人。但与霍布斯得出的结论截然不同。霍是从个人利己本性导出了政府的必要性、国家权威的绝对性,斯密却从个人利己本性看到了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源头。斯密接受、并改造了一个叫做曼德维尔(1670-1733)思想家的说法。曼说:私人的罪恶与公共利益严重对立,但私人罪恶产生公共利益。斯密改造为:私人罪恶与公共利益是有对立,但更和谐统一[⑥]。因为就个人而言,他是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的,也不知道自己能在什么程度上促进公共利益。他只盘算如何增加自己的最大财富。这就意味着,他只关心由他所管理的产业如何才能最大化地增值。怎么样才能增加自己的最大财富或使自己的产业最大化地增值呢?在他看来这只能是哪里能“最大化”就在哪里“劳作”或在哪里“生产”。这个驱使他如此作为的力量就是那只“看不见的手”。由这只“看不见的手”所牵引,他所追求的往往使他能比在出于他的本意的情况之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斯密认为,市场制度是一种最自然的制度。在市场制度下,每个人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必然尽最大可能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与数量,增进自己对他人的服务与对社会的贡献。这样,国民财富就会以最快速度增长。基于此,斯密得出了国家与经济之间关系的结论:国家最好的经济政策是自由主义政策,对私人经济活动绝不干预。国家或政府的职能仅在于提供必要的保障,使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行为有可靠的外部环境;提供某些公共服务,如使社会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使社会上各人不受其他人的迫害或压迫、建设和维护一些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等。斯密在得出这样的结论过程中,还特意以中国为反面例子,说中国经济长期停滞不前的原因,就在于国家的限制太多,以加强他的说服力。斯密提出放任自流这一理论之时,英国的“个体资本主义”正处于“手工工场”大发展,工业革命刚刚开始时期。如此的生产力水平,试图以政府行为指挥生产、配置资源,斯密说,“恐不是人间智慧或知识所能做到的”。所以,这一理论,反映了这一“社会存在”的需要。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