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有何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1-01-08
2014年1月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第十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2、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3.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4.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5.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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