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自古以来是中国的一部分,16世纪中叶后被葡萄牙占据,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主要源自葡萄牙的大陆法系。早期,澳门法律主要依赖葡萄牙法律,直到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发布,澳门开始本地立法,立法会和总督共同构建了本地双轨立法体制。1987年的中葡联合声明确认澳门将成为中国特别行政区,法律本地化进程加速,五大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的本地化成为重点。
澳门五大法典的本地化始于1990年代,之前的法律主要源于葡萄牙,内容陈旧且与澳门华人社会现状不符。如1968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和1886年的《葡萄牙刑法典》均为葡文。在中方推动下,澳门于1995年颁布了本地化的刑法典,随后的刑事诉讼法典紧随其后。随着1999年澳门回归临近,五大法典的本地化进程加速,至回归前,民法典、商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已完成本地化。
这一转变反映了澳门法律体系从葡萄牙法律为主向本地法律为主的过渡,是澳门回归中国后,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实现高度自治的重要一步。
澳门五大法典即:《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澳门 民法典》、《澳门商法典》和《澳门民事诉讼法典》,是澳门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渊源,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澳门地区法律本地化的体现。澳门法律特别是五大法典作为大中华法域中的重要一块,是值得我国广大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内地法律工作者加以重视和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