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应急救援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是指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者行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保障、报告、实施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施救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专家组联动反应的应急救援队伍。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除前款规定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协助、配合、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应急救援职责。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应急救援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应急救援职责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四)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服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应急救援决定、命令;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应急救援职责。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制定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二)服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应急救援决定、命令;
  (三)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四)将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应急管理监督检查计划;
  (五)将上一季度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应急救援职责。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险情,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应急值守,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和呈报,协助政府处置突发事件,调度组织负有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和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及时传达上级指令并调度落实情况。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做好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现场秩序维护;
  (二)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运输、燃放以及剧毒化学品运输发生的事故、险情,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三)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发生的事故、险情,做好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四)对道路交通事故、险情,做好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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