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行政机关制定、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均应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规范、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办法》和本规定。第三条 下列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各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四)城市街道办事处。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无权以自已的名义制定、颁发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制定的;
  (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就某些条文做细化规定。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规范的内容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二)规定本机关的权利和相对人的义务(如,行政许可、确认、集资、收费、行政处罚以及专卖、专营、定点服务等),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禁止为本机关设定权利、对相对人追加义务;
  (三)规范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规范的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职权有交叉的,应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第六条 对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新闻媒介(如,公务橱窗、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公布或者张贴布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生效。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对人没有约束力。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按《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随附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条款;
  (三)被征求意见机关的主要反馈意见;
  (四)对重点条文的说明。
  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布文号;
  (二)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生效日期及公布形式;
  (三)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起草说明的份数。
  报送备案的材料,可迳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管理机构。第八条 报送或者受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均应登记。
  (一)报送机关登记的内容包括:
  1、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文号以及备案报告的文号;
  2、规范性文件批准的方式,签发人姓名;
  3、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及生效日期;
  4、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形式;
  5、寄发备案材料的日期、份数以及邮件编号;
  6、承办人签名;
  7、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二)受理机构登记的内容包括:
  1、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布文号及备案报告的文号;
  2、制定机关的名称;
  3、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及生效日期;
  4、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形式;
  5、收到备案材料的日期、份数以及邮件编号;
  6、被查询、征求意见机关的名称;
  7、查询、征求意见的内容及答复期限;
  8、答复时间及答复的内容;
  9、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论;
  10、审查处理决定的方式、批准人姓名、批准日期;
  11、报送备案机关对处理决定的反馈意见;
  12、承办人签名;
  13、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度,保证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报送备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制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备案材料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
  (一)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备案;
  (三)规范性文件公布否、公布的形式是否适当;
  (四)备案报告是否加盖报送机关的印章;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规范的事项是否在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七)内容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八)规定本机关的权利和相对人的义务,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九)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十)文字表达是否准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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