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
  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
  2.营业性电子游戏厅、游艺机娱乐场所;
  3.营业性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卡丁车、棋牌室等娱乐场所;
  4.营业性多功能娱乐场所;
  5.兼营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
  6.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
  7.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从事《条例》禁止的活动。第四条 娱乐场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调控布局结构,审核娱乐经营项目,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及专职稽查队伍应进一步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撤销;
  公安机关依法对娱乐场所的消防、治安工作进行审核,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违犯治安管理的依法进行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娱乐场所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娱乐场所登记注册,查处无照经营和非法经营。第五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娱乐场所,不得参与、包庇、纵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其通风报信,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不得违反规定收费、罚款和处罚,不得违反规定无偿使用娱乐场所及其器材设备,不得干涉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合法经营活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四条以及有关规定处罚。
  对娱乐场所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入娱乐场所执行公务,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第六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申请;
  2.章程;
  3.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4.场所设施、器材设备资料;
  5.经营场所房屋或者其他场地证明材料;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公共场所治安、消防管理所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所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条例》规定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不得申办或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场地和营业面积应当符合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娱乐项目的器材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有关部门规定。对关系顾客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具,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的地点设立,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内禁止设立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并禁止在室外从事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第八条 对娱乐场所实行分部门、分级审核制度。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首先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接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及发展布局等对其进行立项审核,审核合格者,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消防审核,审核合格者,颁发《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消防安全许可证》,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审核合格者,颁发《卫生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分别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证,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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