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基础先行、科学组织、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完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级配,提高城市路网通达性,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有关工作。第二章 通行条件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建立统一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统筹基础信息,实行数据共享。

  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公共交通的,还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活动式交通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建成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交通影响评价办法。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交通影响评价办法,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以及居住小区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街区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区支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路段进行拓宽、改造,完善区域道路微循环交通系统。

  鼓励开放性住宅小区建设,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第九条 推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地段,应当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种类管线建设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新建、改建。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或者建设的,应当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施工作业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等非交通活动。

  城市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避开道路狭窄、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十一条 挖掘城市道路开设临时性路口的,应当征得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挖掘城市道路开设使用超过六个月的长期或者永久性路口的,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条件和公共交通客流等实际情况,设置公交专用道,保障公共交通优先通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应当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遵循人车安全、交通顺畅、换乘方便的原则,科学、合理、规范设置公共汽车具体线路、首末站、中途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和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城市道路时,应当预留轨道交通通道,促进城市道路交通与轨道交通融合发展,提高公共交通的整体效率。第十五条 新建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应当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具备条件的其他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第十六条 在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物流中心、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车辆流量较大的路段,应当建设过街天桥或者下穿通道等人行过街设施;确实不能建设的,应当保障行人安全顺畅通行。

  建设人行过街设施应当兼顾残疾人通行便利。

  在交通复杂路段,应当设置人车物理隔离设施。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