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请假有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2-11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以及公休假、年休假、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连续停工治疗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请病假。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津贴、补贴及奖金、福利待遇,工资按以下标准办理(因重病确需长期住院治疗者除外,重症的界定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予以证明、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病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般干部:假期1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由单位审批;假期2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假期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假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科级干部:个人提出申请,假期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假期2个月以上的,由县委审批。

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4、假期期满确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1个月办理续假手续;假期期满后不需续假的,必须按以上程序在假期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旷工处理。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予以辞退,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5、对此前已请病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病假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跟踪管理,对假期已满仍不能正常上班确需续假的,应督促其办理续假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否则,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2)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病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对重症患者和精神病患者(不能接触服务对象),补办请病假手续;对慢性传染病患者(不能接触服务对象),由主管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并限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天内回单位上班,逾期不回单位上班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对其他病假人员,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正当理由需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请事假,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一年当中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一次事假超过15天,一年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般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然后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科级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县委组织部认定后,再报县委批准。

事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事假30天以内的,工资及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照发;

事假30天至60天的,只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停发;

事假61天(含61天)以上的,只发基本工资的60%,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停发;

请事假一次超过15天(含15天),一年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待遇。

(四)不再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长假离岗从事个体私经济经营活动,对此前已请长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长假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2009年月
日前回原单位上班,逾期不归者,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2、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长假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2009年月
日前回原单位上班,不愿回单位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同时由批准其请假的单位负责收回请假人员期间的工资及福利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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