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全文内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15
《快递暂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首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总则
1.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2. 在中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服务或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3. 地方政府应创造良好环境,支持企业创新,引导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4. 政府行为应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维护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快件从事危害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业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7. 邮政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相关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8. 快递行业组织应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9. 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10. 鼓励使用环保包装材料,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发展保障
11.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12. 地方政府应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13. 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14. 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15. 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16. 邮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17.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18. 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19.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20.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三章 经营主体
21. 经营快递业务,应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22.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在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23.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24.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快递服务
25.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26.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27.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如实提供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及寄递物品信息。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28.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
29.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应遵守相关规定。
30.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31. 快件无法投递的,应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应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32.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33. 对保价的快件,应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应按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34.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
35.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时,应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五章 快递安全
36.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关于禁止寄递或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37.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38.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39.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拒绝收寄;发现已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
40.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41.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42. 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是否妥善处理用户投诉等。
43. 邮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44.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
45. 邮政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46.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47.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违法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48.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非法检查他人快件,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上述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49.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违法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50.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51. 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52.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53.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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