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其他载体设置广告的行为。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水利、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 划第六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设计、公共安全和城市容貌标准相衔接,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种类、总量、布局的控制原则;

  (二)明确禁止、严格控制、适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

  (三)对各区域内户外广告位置、形式、规格、色彩、材料、亮化等整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的总量、点位;

  (五)利用公共载体、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原则、总量及点位;

  (六)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第七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告,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广告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的;

  (二)利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的;

  (三)利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的;

  (四)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五)利用沿街建筑物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窗户玻璃(含内外侧)、阳台等的;

  (六)除公交候车亭外,在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

  (七)利用机动车的头部、尾部和车窗玻璃的;

  (八)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禁止设置桥体广告、高立柱大型广告、屋(楼)顶广告。第三章 设 置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设置导则和城市容貌标准,符合城市景观和夜景亮化要求。第十二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进行设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之日起十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信息管理系统明示设置信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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