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狱归哪个部门管辖

法制机构设置制度

第1个回答  2007-01-18
司法部下属的监狱管理局,
以及各省司法厅下属的监狱管理局。
楼上的都在扯淡,
根本没有司法局什么事,司法局一般只管普法和律师,监狱还轮不到他们管。
相信我好了,因为本人就在监狱工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1-18
监狱属于各地的监狱局进行管理,监狱局又隶属于各地司法局。

http://www.bjjgj.gov.cn/jieshao.asp
楼主可以仔细看看.
第3个回答  2007-01-18
司法部下属的监狱管理局
第4个回答  2007-01-18
中国监狱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弊端

经过建国以来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取得了另人瞩目的进步。然而,由于观念和体制的原因,我国的监狱管理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

(一)监企社合一,监狱职能多元化

新中国监狱初创时,出于政治安全及劳改生产不与民争利的考虑,许多监狱建在远离城镇的边远地区,监狱一律由省级政府直属管理,实行条条管理。这种做法在当时对于巩固新生人民民主政权,实现社会稳定和对反革命分子的有效改造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事异时移,当年有效的制度在今天却严重制约了监狱管理的发展。目前的情况是,由于监狱布局不合理,且基本独立于地方社会,许多监狱形成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小社会,监狱办企业,监狱办社会,社会负担很重。

中国监狱企业设立的出众同其他国家一样,是为了实现对罪犯的劳动改造。但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由于监狱经费保障体制不顺,“生产经营几乎成了与罪犯改造并重的监狱工作任务,并由此形成了事实上的监狱经费的主要保障与来源” [12] 。在1994年《监狱法》颁布之后,虽然监狱警察的“皇粮”和囚犯的“囚粮”逐步由国家拨给,但是目前监狱建设发展的大量经费、监狱的管理教育经费、监管设施经费、工人工资、狱警工资的不足部分、罪犯生活费的缺额、监狱全部社会服务支出等仍由监狱企业负担。

监企社混合的多元体制在设计之初,设计者对它的期望是带来改造和生产的相互促进,实现社会效益与改造效益的双丰收。然而,实践证明,这只是一个善良的愿望。监企社混合的多元体制带来的是监狱工作的复杂和艰难。监企社合一使得生产经营活动过多的挤占了有限的刑罚资源,牵扯了太多的人员与精力,造成监狱警察角色的矛盾与错位,更严重的是,政府把企业作为监狱经费的主要来源的错误指导思想造成监狱经费没有稳定的可靠的保障。“当一个监狱不得不为生存而挣扎奋斗时,社会不能指望它高质量的完成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重任。” [13]

(二)改造罪犯方式、手段落后

监狱管理制度始终都要围绕的一个中心就是保证犯罪改造的质量。但仅有这个美好的愿望还不够,良好的改造质量需要先进合理的改造方式作保证。我国监狱目前的改造方式和手段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是比较落后的,落后的改造手段不能保证理想的改造质量。

改造方式和手段落后的第一个表现是片面强调自由刑的运用,非监禁刑的运用很少。自由刑代替肉刑、生命刑是人类刑罚史的巨大进步,目前自由刑仍是世界各国的主要刑罚种类。但是,自由刑的弊端也是明显的,这在前文中已有论述。目前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限制自由刑的适用。限制自由刑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一是判决是就从源头上减少自由刑的判罚;另一个是对罪犯实施非监禁处遇,即以社会化的行刑措施替代自由刑。目前,社区矫正已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以2000年的数据统计,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在全世界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和俄罗斯较抵,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58% [14]。而我国,由于长期受报应主义和重刑思想的影响,人们对犯罪和罪犯的看法往往披上了一层妖魔化色彩,迷恋监禁刑的行刑方式,认为只有把犯罪分子紧紧地关到暗无天日的监狱(监狱也随之被妖魔化了)才足以改造犯罪分子。因此罪犯大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被严格限制在监狱那几乎与世隔绝的狭小空间内进行“劳动改造”。

在这种封闭保守的“围墙”意识束缚下,监狱管理普遍的形成一种狭隘、封闭保守的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据资料统计,目前中国有700多所监狱,大约47%地处县城甚至乡镇以下的行政区域,70%以上位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 [15]。在这种封闭的环境下的自由刑的执行过程中,对罪犯的改造主要是通过“填鸭式”思想教育和高强度的劳动实现。这种形式的改造其效果非常不理想。④

改造方式和手段落后的第二个表现是在监狱管理中片面强调安全。我国目前的监狱管理工作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就是只要监狱里不出什么乱子,没有犯人越狱,监狱工作就做好了,就达到目的了。不可否认,安全是监狱工作是监狱管理中的首要问题,强调安全并没有错,但是,对犯人的矫正(改造)是监狱的首要职能,要正确认识安全和改造两者之间的关系:安全是改造的前提和基础,改造反过来也会影响安全,改造效果好可以消除监狱中的危险因素,营造安全的监管环境,安全和改造之间本应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但追本溯源,完成对犯人的矫正才是监狱所有工作的最终目标。如果片面强调安全问题而忽略罪犯矫正,必然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正如美国的尤金·米勒教授所指出的:“把安全防范放在首位肯定是没有错的,但当安全防范措施变成一种实质上排斥着监狱管理的其他方面的主要作用时,这座监狱与其说是一种矫正机构,还不如说是一种关人的仓库。” [16]

(三)分级分类体制的不完善

对犯人的分级分类是监狱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对入狱的犯人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才能真正体现刑罚个别化思想,才能有效地实施现代监狱制度中的最重要的制度——累进处遇制。监狱管理中的分级分类工作可以分为静态分类和动态分类两种,前者是指依照一定标准在入狱时对犯人的分类,后者是指在改造过程中根据犯人的改造表现对其进行的经常性的再分类。

在静态分类方面,目前我国大部分监狱将罪犯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淫欲型和其他类型,这种分类方式存在以下问题:

1)分类标准不统一。例如财产型和淫欲型是以犯罪侵害的客体特征为标准,而暴力型则是以犯罪手段的特征为标准的,这样就会出现一个犯罪行为可划入多个类型的情况。如强奸罪既依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特征而归入淫欲型,也可因犯罪手段的特征而归为暴力型。

2)分类标准不科学。目前运用的分类标准主要是从学理角度来确定的,然而实践中犯罪行为纷繁芜杂,现行分类标准很难体现这些差别。

3)分类标准的选择定位不准。传统的罪犯分类从犯罪学和刑罚学的角度出发,是以研究犯罪现象为着眼点的,罪犯以群体的形式成为其研究对象;而监狱对罪犯的分类管理则应从监狱学的角度出发,以改造罪犯为着眼点,以罪犯个体做为研究对象,以实现刑罚个别化。 [17]

中国监狱管理的分类分级体系不完善的另一个表现是只注意静态分类而忽视动态分类。如前文所述,这种动态分类是累进处遇制的实践基础,对累进处遇制的推行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分级分类的缺失阻碍了我国监狱管理制度的先进化。

(四)监狱财政保障不足,罪犯劳动的经济化

罪犯劳动的经济化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就是监狱生产的经济化,指的是监狱企业生产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利润,悖离监狱企业生产服务于罪犯改造这一宗旨。

监狱企业生产的经济化是我国监企社合一的多元化体制的直接后果。在监企社合一的多元体制下,监狱经费没有可靠的保障,社会负担又重,生存压力很大,监狱企业的收入是监狱开支的主要来源。这种情况下,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如何有效地组织犯人进行生产,追求企业经济利益,努力实现企业营利,而改造罪犯这一监狱理应的唯一职能却被淡忘。
第5个回答  2007-01-18
警察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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