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医方过错患上无法治愈的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后遗症。该病症的外在表现为下肢肿胀、剌痛、皮肤骚痒、足靴区色素沉着、严重时可能出现皮肤溃疡。要防止症状加重,患者必须长期穿医用弹力袜,每天四次抬高患肢。尽管如此,但患者原来考虑到下肢的行走功能未受到影响,一直未想到有伤残,未打算要求残疾赔偿金。反复阅读“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后,我觉得按三级乙等/丙等医疗事故的说明(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似乎可以套用这两个等级。因为可以认为患肢深静脉畸形,有功能(血液回流)障碍,需要医疗依赖(长期穿医用弹力袜、经常抬高患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后遗症这种无法治愈的但现在并没有造成下肢功能障碍的损害,能算为残疾吗?(将下肢静脉看成器官,这个器官现在肯定畸形并存在功能障碍)患者有必要申请残疾鉴定,以要求残疾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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