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个回答 2020-01-10
未在有效期内承兑被拒付
刘某于2016年4月份因经济业务取得了两张面额为10000元的承兑汇票,付款行为青岛西海岸新区某银行,后因个人原因遗失了票据。2019年刘某又重新找回票据,但票据已过有效期,银行拒绝付款,于是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支付票面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系因自身原因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票据权利时效届满被拒付,根据《票据法》规定,刘某系合法持票人,还可以向银行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但因主张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刘某个人承担,后经法院调解,刘某向银行出具了相关申请材料,银行向刘某支付了票面款项。
空头支票被退票
安某于2019年3月因工资支付取得西海岸新区某公司开具的现金支票一张,收款人为安某,付款行为西海岸新区某银行。后安某在支票有效期内到银行取款,银行告知安某该公司银行账户空头,不能支付票面金额,于是安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票面款。
法院审理认为,支票属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的票据,持票人在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无条件支付。安某取得支票系因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系合法持票人,在付款期内,某公司空头无法支付,故某公司应当向安某足额支付票面款项。
票面有瑕疵遭到银行拒付
2014年7月青岛A公司出具的承兑汇票一张,金额5万元,收款人为安丘某公司,付款行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银行,后该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最终被衡水某公司背书取得。衡水某公司在银行办理托收时,遭到青岛某银行拒付,称背书存在瑕疵。
法院审理认为,该汇票背书连续,衡水某公司为最后被背书人即合法持票人,有权向青岛某银行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但其背书有瑕疵,应当按银行要求由瑕疵处背书人出具情况说明,再依判决书向银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