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毕节市人民政府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1

毕节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暂行管理规定,该通知以毕府通〔2012〕8号文件形式公布。这份文件针对毕节市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事宜,旨在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在生育过程中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和医疗服务保障。


通知要求,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务必对《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进行详细研读和认真执行。政府希望通过这一暂行办法,确保生育保险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普及,为城镇职工提供稳定、公正的生育保险服务。


实施时间为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这标志着毕节市正式步入了生育保险的规范化管理阶段,旨在通过制度化的保障措施,减轻职工因生育带来的经济压力,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妇女和家庭的健康权益。


通过这一暂行办法,毕节市人民政府旨在确保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保险待遇,体现了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重视和对社会公平的追求。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2号),制定《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6日由毕节市人民政府以毕府通〔2012〕8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生育保险待遇、法律责任、附则5章32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地直及各县(市、区)生育保险办法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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