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8-11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质量要求和布局安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应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明确到具体地块。
耕地如粮、油、糖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都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交通沿线以及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也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区定界工作应做到有报告书、有分布图、有保护标志、有责任人、有保护措施。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取土、挖砂、采矿、采石、建房、建窑、建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同时,禁止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废水、废物、废气。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单位,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并履行开垦耕地义务或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方案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范围内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组织规划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增加和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抗灾能力。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农田建设和保养义务,保持和增肥地力。同时,禁止进行破坏耕作层及其他破坏地力的生产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定期检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严禁污染基本农田。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污染的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照国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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