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条 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员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准驾证驾驶营业性旅客运输车辆的,责令停止营运,并及时转运旅客或聘用有准驾资格的驾驶员进行旅客运输,转运旅客或聘请驾驶员所发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可并处200元罚款;
  (二)未按准驾证核定的类别驾驶营业性运输车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准驾证,并可处以100元罚款;
  (三)准驾证未按期年审的,责令补审,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年审的,注销准驾证。第六条 汽车驾驶学校(班)违反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执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教学大纲、培训标准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汽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达到驾驶培训要求的人员发放驾驶员培训结业证明的,可处每证1000元罚款,其结业证明作废。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营业性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或驾驶培训的,责令停止经营,对从事驾驶培训和货物运输的可并处每车次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旅客运输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未经检测的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或驾驶员培训的,可处以1000元罚款;
  (三)使用已报废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或驾驶员培训的,责令停止经营,对从事货物运输和驾驶员培训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旅客运输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营业性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拖拉机、两轮摩托车、载货三轮车在道路上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罚款;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责令停止经营,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线路标志牌或营运标志从事旅客运输的,处以1000元罚款;
  (四)营业性旅客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安装线路标志牌(营运标志)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五)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运载旅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六)营业性旅客运输车辆未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运行或者无故拒载旅客、随意绕道运行的,处以200元罚款;
  (七)营业性旅客运输车辆在运行途中擅自变更车辆或者擅自将旅客交他人承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旅客运输经营者坑骗旅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旅客运输车辆超过限额载客的,责令立即改正,其转运旅客的费用和旅客因此滞留发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第九条 从事车辆维修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越类承修车辆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作好维修记录的,未建立维修档案的或者大修和二级维护竣工车辆出厂时未签发出厂合格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罚款;
  (三)承修报废车辆的或者拼装车辆的,责令改正,可处每车次2000元罚款;
  (四)使用伪劣配件维修车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每车次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客运站违反管理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接纳营运手续不全的客车进站发班或拒绝接纳营运手续齐全的客车进站发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每车次500元罚款;
  (二)未按经营协议售票、编排车辆班次,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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