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观音湖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观音湖保护范围东至黄荆壕堤、东区堤、广济堤堤脚,西至北固堤、城区堤、南强堤堤脚,南至过军渡电站枢纽大坝,北至唐家渡电航枢纽大坝。第四条 观音湖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观音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领导,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观音湖保护的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水域由船山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管理,岸线、岛屿由船山区人民政府和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园区管委会)按照管理区域负责保护和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船山区人民政府和三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在观音湖保护和管理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观音湖保护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观音湖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质监测、环境监察工作;

  (三)水行政部门负责观音湖水资源、河道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观音湖航道、码头、浮动设施、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水陆运输等管理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观音湖文化旅游资源规划开发的业务指导、文化旅游产品的宣传营销和文化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林业、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观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船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观音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园区管委会应当将观音湖保护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观音湖的义务,对污染观音湖水质、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通过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观音湖保护。

  对观音湖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船山区人民政府和三园区管委会编制观音湖保护规划,并依法公布实施。观音湖保护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观音湖保护规划应当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涪江流域综合规划等相衔接。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船山区人民政府和三园区管委会应当建设、维护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生态湿地和防洪堤坝、截污系统、海事码头等设施。第十一条 船山区人民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应当统筹建设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排水、排污、垃圾收集等配套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十二条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实行雨污分流。

  雨污合流的,应当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雨污分流改造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相衔接。第十三条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文化、旅游、体育等开发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十四条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观音湖保护规划,与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环境相协调。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应当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水体、植被、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第三章 环境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观音湖水质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船山区人民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的明月河、联盟河、开善河等支流水质的监督和管理,并对支流入湖水质负责。第十七条 在观音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禁止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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