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区、县、局(公司)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研讨,活跃学术思想,推动学科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七条 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战略研究、规划编制、科技政策与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推动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技术鉴定、成果鉴定、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促进终生学习的发展。
第十三条 促进自然科学界和社会科学界的合作。
第十四条 兴办符合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企业事业。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委员会领导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对外代表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批准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科协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协会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集,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提名,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秘书长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四章 全市性学会
第二十四条 全市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加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市性学会基本条件:
一、承认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会;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全市性学会,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加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学会,接受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全市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的指导。
全市性学会申请退出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全市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全市性学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挂靠单位配备的工作人员,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条 全市性学会凡严重违反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区、县、局(总公司)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一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是区、县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十三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区、县学会和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三十四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本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本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区、县学会接受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市性学会的指导。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同级党委领导,业务上接受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村级科普组织。
第六章 局(公司)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七条 局(公司)建立科学技术协会。局(公司)科学技术协会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由同级党委领导,接受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八条 加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局(公司)科学技术协会,承认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会员,能独立开展工作,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办事机构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即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局(公司)科学技术协会执行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局(公司)科学技术协会由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十一条 局(公司)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由本单位党委领导,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
企业科学技术协会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实施细则》开展工作,事业单位科协可参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局(公司)科学技术协会凡严重违反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局(公司)科学技术协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性质和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会的工作人员按照挂靠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会对其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组织协调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团体,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关心工作人员的政治和生活等方面的待遇,表彰、奖励优秀工作人员。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业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专家事业发展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要建立常务委员(理事)会或委员(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兴办的企业事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天津市科协。其英文全称为:TIANJIN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TAST。
第五十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市性学会组织管理通则。
第五十四条 全市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全市性学会组织管理通则制定章程。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章程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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