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规划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不给办理也不变更的怎么办

如题所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我们在办理营业执照中严格贯彻上述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规定时限内暂停办理营业执照。如果你发现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在暂停时限内办理营业执照情况,请你提供具体情况,我们将认真调查,一旦查实我们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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