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9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布局、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规划相衔接。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对地下管线作出具体安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平面位置、走向、主要控制点标高、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第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结合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建设需求。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年度建设需求和道路年度建设需求,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第九条 与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实施地下管线工程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作为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一部分。

  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内容包括:

  (一)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的地下管线以及附属设施的建设规模、平面位置、竖向标高、间距、排水坡度;

  (二)交叉口及复杂地段地下管线布置详图,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地下管线;

  (三)现状地下管线的利用和迁改方案;

  (四)地下管线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措施等。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或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通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缺少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既有地下管线,并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探测成本纳入工程造价。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探测。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向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与主体市政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模的,应当报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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