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资产运营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政府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政府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接受馈赠等形成的资产。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遵循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的管理与国有资产的运营分开以及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依法对特区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权、投资权和收益权。
  各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区人民政府对本级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行使国有资产的运营职能;企业法人对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六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或损害。第七条 国有资产实行投资、收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
  国有资产的收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收取,单独列帐,专收专支,主要用于政府的再投入,或偿还债务、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等。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界定、评估和登记第九条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收益”的原则。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政党、人民团体通过财政拨款、各种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等形成的各类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政府投资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的资产,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界定为非国有资产的,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况,按现行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政策执行。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评估,遵循真实、客观、公平、科学的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产评估,应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后,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特殊情况下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六)企业租赁;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
  (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由国有股股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企业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的转化形式,是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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