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是否要扣工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06
病假福利是雇主为雇员购买的医疗保险,劳工法例并没有对雇员的医疗福利有硬性规定,对这些医疗保险的内容亦没有规管,因此雇员之医疗福利祇是雇主自愿性的提供。
而工伤补偿则是雇主为雇员购买之劳工保险赔偿,劳工法例对此亦由明确的规定,雇员补偿条例更列明一切有关补偿事宜的内容,所有程序均必须根据法例进行,并没有任何商榷余地。

《雇员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在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雇主须向雇员支付按期付款(即工伤病假钱) ,款额应为雇员遭遇意外时每月收入与暂时不能工作期间每月收入差额的五分四。
以上条例所说的工伤病假钱是以每月收入的五分四计算,并不是工资的五分四,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的释义,「收入」包括:
1 . 现金工资;
2 . 因意外而令受伤的雇员不能享用但可以现金计算的任何权益,例如伙食、燃料或住宿等;
3 . 经常性的逾时工作补薪或其他特别收益,例如:花红、津贴等
4 . 习惯上应得的小账等。
条例亦列明「收入」不包括间歇性的逾时工作补薪,非经常性的奖金、交通特惠或津贴及雇主所付的公积金等项目。
至于「每月收入」是指雇员在意外发生日期前1个月的收入,或者指雇员在过去12个月反雇于同一雇主的平均每月收入(如受雇不足12个月,则以受雇期计算) 。两种计算方法以对雇员较有利为准。

但若有些个案雇主于雇员工伤病假期间,照样支付100%计算的每月收入发放工伤病假钱,到此工伤个案完结时,雇主有权向雇员追讨多发放之金额。因为工伤个案的一切补偿,均会由保险公司(劳保)全数负责,工伤病假钱祇是法例强制由雇主垫支而矣,保险公司(劳保)发放赔偿将会根据劳工处发出的《补偿评估证明书》(俗称表格五) 为依据,雇主若多发当然可以合法地取回,况且工伤病假期间雇员没有返回工作岗位而收取五分四收入亦属合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