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案例分析题,关于招投标的

审计署在开展国债专项资金审计时,,对福建省平潭县东澳渔港防波堤国债项目(该资金来源国债转贷资金2600万元,占项目资金总额的90%)进行了审计,发现该项米在招投标,工程管理中一些做法,1998年八月,东奥渔港工程指挥部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擅自组织两家施工单位对该工程的防波堤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标底价格为3588万元,超出工程预算955万元,当月,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以3031万元的投标价格中标,中标价格比工程概算高出398万元,随后,该公司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下属临时成立的,没有任何施工人员和设备的A项目部,据调查,招标单位按该工程标的2.5%向中标单位收取管理费,A项目部承包到工程后,全部分包给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公司以及个体户卢圣文等五个临时户平凑的,无任何资质的农民施工队,
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又七个人组成,其中招标代表两人,本系统技术专家两人,经济专家一人,外系统技术专家一人,经济专家一人,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正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均到场,开标前,市公正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 问题,该招投标有什么不妥之处,一一指出并改正

第1个回答  2015-04-12
不妥处:1、属于国有资金有主的项目(国债项目),必须采用审批制(我国目前三种: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2、招标法规定邀请招标必须三家及以上,本案例只有二家是不妥的;3、标底属于施工图预算的一种形式,案例中未交待,工程预算谁做的,标底谁编制的,这理的工程预算是否指的是已批准的工程概算,如是概算是不能超的,如超了是要重新报审批单位审批的,如超过10%则需要说明原因的;4、建筑法中规定,禁止工程转包,本案例转包是不妥的;5、被转包的单位没有施工资质就更允许了;6、评委七人,本系统的只能有2人及以下,本案例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专家2 人,共有4个,超出了招标法的规定;7、根椐最新规定,资质的审查必须要由评委来完成;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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