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如下:
1、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如何保证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如何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有效实施,如何将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一线,将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是当前亟待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2、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中间梗阻”的现象,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检查不落实,考核不过硬,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形同虚设。“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虽然早已家喻户晓,但实际上是喊得多、落实得少,叫得响、行动迟缓。
3、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
4、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在此,我就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谈几点意见和看法。
5、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
(1)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2)安全工作管理既强调管到底,又强调理到位。
(3)调理到位就是要理出头序,理顺关系;就是要不断完善安全工作行为准则,检查制度和标准,考核奖惩办法。
(4)管到底,就是要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人心,要严抓细管,刚性考核,绝不姑息任何违章行为。
(5)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责任制为基础,以落实反事故。
扩展资料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5、“三同时”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6、“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7、“三个同步”原则
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8、“五同时”原则
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全生产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如何保证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如何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有效实施,如何将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一线,将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是当前亟待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中间梗阻”的现象,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检查不落实,考核不过硬,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形同虚设。“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虽然早已家喻户晓,但实际上是喊得多、落实得少,叫得响、行动迟缓。
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在此,我就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谈几点意见和看法。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
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工作管理既强调管到底,又强调理到位。调理到位就是要理出头序,理顺关系;就是要不断完善安全工作行为准则,检查制度和标准,考核奖惩办法。管到底,就是要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人心,要严抓细管,刚性考核,绝不姑息任何违章行为。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责任制为基础,以落实反事故
扩展资料
危大工程安全监管范围及总体要求
1、安全生产管理目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安全生产法》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后续的《安全生产法》条款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事故的处置与责任追究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见《安全生产法》第一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也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重要目的之一。
2、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见《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所涉责任主体均应在《安全生产法》要求范围,均必须遵循《安全生产法》。
3、安全生产管理格局。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见《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人,“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这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目标是一致的;“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重点在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格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新模式。
4、责任主体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见《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改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安全生产法》中首次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这些均是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5、责任主体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见《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这里所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是所有包括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关的责任单位负责人,他们均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