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第十六条 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及其他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
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测绘项目进行招标时,须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与当地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
重大测绘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须制定规范的招标文件,为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投标单位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标书。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以其实力参与竞争,禁止投标单位之间或招投标单位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条 评标工作应实行公正、公开的原则,当众开标、议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可以向其他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分包,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分包出的任务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行贿、受贿、索贿、账外暗中“回扣”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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