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公司准备要解散,本来说要辞退,后来又说不辞退,但每个月只按市最低工资补贴发放,然后不用工作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0
用人单位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不违法。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孕期,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安排工作停工 的,在停工一个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之内的时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时间,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生活费。

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一个月。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8.企业上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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